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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州 CA

▲全面監管  ·  主要監管機構:加州金融保護與創新局(DFPI)  ·  審閱日期:2026年9月28日

DFAL已上路:取得牌照、有待審申請,或退出市場。


加州「數位金融資產法」(Digital Financial Assets Law,DFAL)於2026年7月1日施行,隨即成為全美第二個完整的虛擬資產牌照制度。DFAL於2023年以AB 39及SB 401制定,並經AB 1934延後一年施行;凡與加州居民或代表加州居民從事數位金融資產業務活動(即兌換、移轉或保管數位資產)者,均須持有DFPI牌照、已提出完整申請且尚在審核中,或符合豁免規定。DFPI於2026年3月9日開始透過NMLS受理申請,淨值及保證保險(surety bond)要求由DFPI訂定。如期提出申請者,可在審核期間繼續營運。州長紐森(Newsom)於2026年6月30日簽署緊急法案SB 97,廢除DFAL中關於穩定幣核准的條文,並將待審申請安全港限縮於完整申請。行政法辦公室(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)於2026年5月駁回先前版本後,DFPI的最終牌照規則於2026年6月29日生效,即該法上路前兩天。

DFAL亦訂有全美最嚴格的自助交易機規則,包括每位客戶每日1,000美元的交易上限及業者揭露義務。由於加州市場規模龐大,DFAL如同昔日的BitLicense,實際上成為近乎全國性的合規底線。

州長紐森(Newsom)於2026年9月27日再簽署兩部數位資產法律。AB 2409禁止具採購權限的州及地方公職人員及僱員發行迷因幣,並自2027年1月1日起禁止數位資產服務提供者向加州居民提供由聯邦、州或地方公職人員發行或與其合作發行的迷因幣;執法屬民事性質,由州檢察長、地方檢察官、市檢察官及郡法律顧問負責。SB 1208將州洗錢法擴及數位資產,授權以搜索票扣押持有疑似犯罪所得的錢包及帳戶,並建立沒收程序,落日日期為2032年1月1日。第三部法案AB 1180允許DFPI制定規則,准許自2027年7月1日起以穩定幣繳納特定牌照費用。

相關法律文件

「數位金融資產法」(Digital Financial Assets Law)

已生效Cal. Fin. Code §§ 3101–3601(AB 39/SB 401,2023年;AB 1934,2024年;SB 97,2026年);2026年7月1日施行

針對服務加州居民的數位金融資產業務活動(不論業者所在地),規範其牌照、監管、檢查及執法:包括淨值及保證保險要求、託管及揭露標準,以及自助交易機限制(含每日1,000美元上限)。自2026年3月9日起透過NMLS受理申請;於2026年7月1日前提出完整申請者,可在審核期間保有營運資格。DFPI最終規則已於2026年6月29日生效。

罰則風險。無牌經營每日最高罰款10萬美元;持牌業者每項重大違規每日最高罰款2萬美元(Fin. Code § 3407),按日累計至違規停止為止。

公職人員迷因幣限制

已通過,尚未生效AB 2409(2025–2026年會期),2026年9月27日簽署;2027年1月1日施行

禁止加州公職人員及僱員發行迷因幣(定義為圍繞迷因、角色或潮流行銷、其價值主要來自公眾關注及投機的數位資產),並禁止數位資產服務提供者向加州居民提供於2027年1月1日或之後由聯邦、州或地方公職人員發行或與其合作發行的迷因幣。

罰則風險。僅有民事執法:州檢察長得聲請禁制令及交回不法所得,地方檢察官、市檢察官及郡法律顧問得執行發行禁令。

洗錢:數位資產

已通過,尚未生效SB 1208(2025–2026年會期),2026年9月27日簽署;2027年1月1日生效;2032年1月1日落日

將州洗錢法擴及數位資產,授權以搜索票扣押持有疑似犯罪所得的數位錢包及帳戶,並建立通知潛在所有人的沒收程序;無人認領的沒收資產用於被害人賠償。

罰則風險。「刑法」(Penal Code)第186.10條的洗錢罰則適用於數位資產;遭扣押的資產得予沒收。